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 新闻详情

证券发行失败的,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吗?_最新

时间:2023-03-17 11:04:25 来源:法问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那么证券发行失败的,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吗?

网友咨询:


(资料图片)

证券发行失败的,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吗?

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卢苇丛律师解答:

可以。按《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要是没有返还或及时返还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追偿。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点击下方小程序,直接咨询法律问题】

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卢苇丛律师解析:

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人依法申请核准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发行的具体方式有很多,中国依次经历了认购证、与储蓄存款挂钩、全额预缴款、上网定价、上网竞价、上网发行与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等发行方式。发行方式随着中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在不断变化。

标签: 证券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股票发行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专家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8928号-42联系邮箱:315 541 1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