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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是否适合调解,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吗?

时间:2023-03-27 08:24:21 来源:法问

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那么,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是否适合调解,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吗?


【资料图】

网友咨询: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吗?不能进行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肖恒律师解答:

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不宜调解结案。长期以来,调解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调解的意义在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但是,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下案子虽然结了,事却未能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肖恒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案件审判中的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减少执行中的困难。按照上述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具有选择性;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赋予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以强制性,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这种规定源于离婚案件的身份关系属性,服务于实行离婚自由、正确化解矛盾、保证家庭关系稳定、加强安定闭结的基本要求。

不能进行调解的离婚案件有哪些?

1、家庭暴力离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在很多情况很难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家庭暴力关系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惧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张或坚持自己的主张,因此缺乏与受害人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

缺席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在办理该类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不容忽视,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子女抚育问题难处理,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离婚的目的难识别,调解前置程序难落实。

标签: 家庭暴力 民事案件 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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