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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3-03-19 11:18:02 来源:法问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恩情不仅体现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扶养的义务,而且体现在离婚诉讼中对经济困难一方的经济补助上。那么在离婚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性帮助呢?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什么是离婚时的经济帮助,要具备什么条件?

窦欣欣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诉讼中获得经济帮助款须具备如下条件:

1、离婚时一方确有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生活困难。

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有经济负担能力。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财产分割意见》第14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经济帮助的形式还可以是金钱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没有条件的可以定期支付。

窦欣欣律师补充:

1.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标签: 个人财产 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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