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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高利息的民间借贷? 每日快播

时间:2023-04-09 11:07:22 来源:法问

我们都知道,从银行借贷必须提供抵押或者担保,而且还要经过复杂的手续,于是很多人把借贷的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市场,渐渐地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变得异常活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友咨询:

法院是否支持高利息的民间借贷?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于志臣律师解答:

法院不支持高利息的民间借贷。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提供合同约定的款项是出借人的义务,而依约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则是贷款人的义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于志臣律师解析:

我国法律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于志臣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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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间借贷 一年期贷款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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