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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祥律师:分期付款买来的商品被损坏,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世界速看

时间:2023-04-08 11:19:07 来源:法问

就在近期,某商场推出分期付款的方式,乔先生到该商场购买了一台宽屏液晶电视,电视机的价格为1.1万元。提货时,乔先生付款5000元,余款自2017年6月起,按每月1000元给付至货款全清之日止。在分期付款期间,若乔先生不按约定付款,商场可以无条件收回电视机,已付价款不予退还,在全部货款没有付清之前,乔先生不得将电视机出售、抵押、赠与和转租。


(资料图)

合同签订之日,乔先生将电视机运回家中使用,连续4个月,乔先生均按约定给付了货款共计4000元。但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6月的一天深夜,乔先生居住的房屋遭雷击,意外发生火灾,家中所有财产付之一炬,那台电视机也未能幸免。此后,商场与乔先生就如何承担电视机的损失产生了纠纷,因而诉讼。

乔先生的房屋因雷击而起火,属于自然灾害,其与商场均无过错。但是毕竟电视被毁掉,对于这个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呢?本案中由于电视机被毁不是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存在由谁承担损失的问题。不过,如果很多时候,物品的毁坏不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而是人为过失造成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鉴定责任承担方呢?

张友祥律师为大家做出了解释: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转移,风险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可是,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时,如何认定商品所有权转移呢?

针对本案,电视机的所有权应属于乔先生跟商场共同所有,风险责任双方均摊。理由是:

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其中,乔先生占有电视机并且使用电视机,而商场取得收益,还有处分权。因此,双方共同拥有电视机的所有权。只有等到乔先生把所欠的余款全部交付,电视机的所有权才属于乔先生一人。在乔先生未交清余款之前,商场擅自处分该电视机,则侵犯了乔先生的民事权利。如果乔先生擅自处分电视机,则违反了合同,同样侵犯了商场的合法权利,双方均没有对电视机完整的处分权。可见,任何一方都没有电视机的完全所有权。

2、合同中有一则条款:如果乔某不按期付款,商场可收回电视机。这个约定实质上是以电视机为抵押物,担保剩余货款的履行。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乔先生不按约定给付剩余的货款。

综上所述,这台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乔先生与商场按各自所占份额分担。

张友祥律师提醒:

目前伴随着分期付款买卖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应用,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就越来越多。

首先,《合同法》第167条的相关规定:“在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对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分期付款 风险责任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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