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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隐瞒犯罪记录的,单位可单方解聘该员工吗?

时间:2023-04-04 18:06:34 来源:法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网友咨询:

我曾因监守自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前,刑满释放后,一家公司招聘保安,因怕单位不要,应聘时没有写明自己的犯罪记录。近日公司得知实情后,以我隐瞒真相、欺诈入职为由,单方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资料图片)

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胡良刚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你所应聘的岗位为保安,属于你所不得从事的岗位,但你没有如实填写,明显既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规定的违反。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胡良刚律师解析:

隐瞒的“前科”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也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劳动合同无效发生争议的,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标签: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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