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 新闻详情

工程承包中发生工伤怎么办?工程承包发生工伤谁负责?|世界关注

时间:2023-04-04 15:18:29 来源:法问

在建筑工程发包、分包或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与前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是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如工地包工头)雇佣劳动者施工发生工伤后,谁该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呢?

网友咨询:

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私人包工头,出了工伤事故,包工头负责任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徐婕律师解答:

由具有资质的 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把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的,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事承包业务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用工主体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徐婕律师补充: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婕律师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要求施工承包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工程承包人把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个人,因其不具备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所雇佣的工人发生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由承包工程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承担。通过签订合同来免除责任是不可能的,最好的方法是,合同约定包工头承担责任,并且要求包工头提供担保,购买建工险,这样发生工伤事故建筑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并获得保险赔偿,化解巨额赔偿风险。

标签: 主体资格 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
15037178970

公司法

更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专家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18928号-42联系邮箱:315 541 185 @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