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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时间:2023-05-11 08:27:22 来源: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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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都是两人以上的犯罪情形,在生活中很多人都觉得它们是同一种行为,其实是有所区分的。那么,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就具体的界定知识找法网小编为你仔细介绍。

如何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

(二)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确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三)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的。从前述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及区别,再结合本案案情三被告的行为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过失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更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抛掷石块,导致丙受伤,经验明丙的伤害是被一块石块击中所致,但加害人与受害人均不能证明是甲还是乙的石块将丙击伤,甲乙二人的行为即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虽与共同加害行为在行为特征上有所区别,

但在行为性质上均是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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